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以下无正文)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勇、胡志强、许述财
2022年8月31日
(本页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勇:
许述财:
胡志强: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