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2号),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成自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74,56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5.57元,共计募集资金149,691,332.62元,坐扣承销费2,500,000.0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47,191,332.62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东方投行”)于2022年6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券商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693,812.3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5,497,520.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2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以下称为“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其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截至2022年6月29日止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 81070078801800000726 | 147,191,332.62 |
合计 | - | - | 147,191,332.62 |
本期募集资金总额149,691,332.6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5,497,520.31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070078801800000726,截至2022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 147,191,332.62 _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清、陈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