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后,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1人。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6月17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同意向121名激励对象授予1,58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勇、胡志强、许述财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