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