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自控(603085)_公司公告_天成自控:天成自控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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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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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5 证券简称:天成自控 公告编号:2021-065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7,450,894.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依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普通债权27,450,894.00元,可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现金10万元,其余债权27,350,894.00元可分得众泰汽车A股股票约2,107,157股。公司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已经根据相关资产(应收账款和待摊模具费)的可回收情况计提了减值准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诉讼相关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约101.96万元。公司将在收到上述现金及获得相关股票后根据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诉讼标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本次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将依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以会计师的审计为准。

因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4,080,314.85元、模具费13,140,190元逾期未支付。公司于2020年7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本公司胜诉。2020年12月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1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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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4破47号之七】,裁定批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2017 年)和《供货合同》(2018 年),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4,080,314.85元、模具费13,140,190元逾期未支付。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0-039号)、2020年8月13日披露的《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49号)。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784民初 4239 号】,判决确认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货款 14,080,314.85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080,314.85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7 月 2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止】。详细情况见公司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74号)。

2020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784民初 4999 号】,确认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模具分摊费 13,140,190 元。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5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47号之七】,裁定批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本公司债权及《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债权

根据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确认本公司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拥有普通债权金额为27,450,894.00元。

(二)本公司债权的相关受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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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预计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应受偿的股票自划转至其指定的账户之日起归其所有,该部分股票的收益或损失与众泰制造无关。债权人自受偿转增股票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股票。

(三)执行期限

1、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法院的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于2021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2、如非债务人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众泰制造应在上述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永康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申请,并在永康法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

(四)重整计划的批准

依据《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47号之七】,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

1、批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依据本次永康市人民法院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普通债权27,450,894.00元,可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现金10万元,其余债权27,350,894.00元可分得众泰汽车A股股票约2,107,157股。公司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已经根据相关资产(应收账款和待摊模具费)的可回收情况计提了减值准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诉讼相关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约101.96万元。公司将在收到上述现金及获得相关股票后根据相关资产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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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与相关诉讼标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本次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将依重整计划的后续执行情况,以会计师的审计为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期限均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相关债权所转换的股票价格也存在较大波动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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