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42元,共计募集资金539,75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5,240,510.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74,515,489.15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会验字[2017]3100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6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14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16,858,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4月2日出具会验字[2019]3275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7年4月17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2019年4月15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类别 | 银行名称 | 银行帐号 | 账户状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 307006277018010091479 | 本次已注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开发区支行 | 370172631758 | 本次已注销 |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 | 94060078801500009027 | 本次已注销 |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拟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并将节余资金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已按规定全部转出,且账户已不再使用,并于近日办理完成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