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作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集成”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天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
保荐代表人 | 李林强、何朝丹 |
联系电话 | 027-87618889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068 |
注册资本 | 151,279,966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41幢101(复式)室2F-3F/102(复式)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41幢101(复式)室2F-3F/102(复式)室 |
法定代表人 | PENGFEI ZHANG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12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非公开对象发行A股股票共11,711,43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00元,共募集资金761,243,0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4,246,764.6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10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2020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深圳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新增该子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天风证券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原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博通集成电路(浙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上市公司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上海为实施地点。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天风证券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使用总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天风证券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天风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已勤勉尽职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林强 何朝丹
法定代表人:
余 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