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603068)_公司公告_博通集成: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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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集成: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简称博通集成上市公司代码603068

报告年度

报告年度2022年报告日期2022年4月26日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林强、何朝丹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作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集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博通集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天风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博通集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天风证券已与博通集成签订保荐协议,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博通集成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5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博通集成2022年度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督导博通集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经核查,博通集成2022年度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天风证券督导并核查了博通集成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博通集成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天风证券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天风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天风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其他持续督导人员对博通集成的部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博通集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博通集成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不予更正或补充的事项。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博通集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3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博通集成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未发现博通集成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15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风证券未发现博通集成及相关主体出现该等事项。
16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天风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2022年度,公司按照募集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博通集成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信

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通集成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林强 何朝丹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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