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603068)_公司公告_博通集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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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集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相关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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