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条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董
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对需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股东会对具体提案应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提名权的主体,应将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讨论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与变更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按本规则规定,召集人可以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计算20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计算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告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会议的出席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已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不需要再出席股东会。股东以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三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姓名/名称等事项。出席会议股东在签名册上签名,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通讯、视频的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十四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四十五条 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持大会秩序;
(二) 掌握会议进程;
(三) 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九章 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果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某个提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仅限于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进行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六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六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应形成书面决议。会议主持人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会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进行点票。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章 关联交易中的股东回避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在征得与会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后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同时对非关联交易的股东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披露。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易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规定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五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记录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地点、日期、时间、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起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七十九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的实施
第八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都应含本数;“过”、“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修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