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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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 1 -2 | |
二、 | 附件 | 1 -3 | |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 |||
三、 | 事 务 所 执 业 资 质 证 明 |
鉴证报告 第1页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45号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管理层编制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石大胜华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石大胜华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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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石大胜华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石大胜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石大胜华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1页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288号《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0,804,000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30,021,014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3.3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99,999,976.34元,扣除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7,830,467.63元(不含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8月1日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使用。根据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披露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2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1 |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 124,277.31 | 50,000.00 |
2 | 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 61,123.63 | 13,000.00 |
3 | 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 | 35,640.52 | 7,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49,000.00 | 30,000.00 |
合计
合计 | 270,041.46 | 100,000.00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根据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低于《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中预计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金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满足公司产能的快速增加,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1 |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 50,000.00 | 48,216.95 |
2 | 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 13,000.00 | 13,000.00 |
3 | 年产1.1万吨添加剂项目 | 7,000.00 | 7,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合计 | 100,000.00 | 98,216.95 |
四、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225,474,318.47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682,169,508.7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发一体化项目 | 482,169,508.71 | 508,883,669.23 | 482,169,508.71 |
2 | 年产10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 130,000,000.00 | 623,761,967.22 | 13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