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603026)_公司公告_石大胜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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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胜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郭天明于相金于海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姜伟波陈 伟李蓉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红军张 胜王清云
全体监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建宏刘峻岭王晓红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 军宋会宝任 飓

发行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
戴昶昱

发行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6

释 义 ...... 7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9

三、本次发行概要 ...... 13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8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7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9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29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29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3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9

一、备查文件 ...... 39

二、查询地点 ...... 39

三、查询时间 ...... 40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胜华新材、石大胜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募集资金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中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之人民币普通股票
北京哲厚北京哲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股东
融发集团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股东
开投集团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股东
石大控股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股东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的尾数不相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名: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Shida Shinghwa Advanced Material Group Co., Ltd.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证券代码603026.SH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注册资本202,680,000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成立日期2002-12-31
上市日期2015-05-29
电话0546-2169536
传真0546-2169539
邮编257503
公司网址www.sinodmc.com
公司邮箱sdsh@sinodmc.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年7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22年7月1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3、2022年8月1日,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4、2023年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了本次发行预案中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大会审议情况、募投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内容。

5、2023年2月15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6、2023年2月19日,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

7、2023年2月1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

8、2023年3月7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

9、2023年7月14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10、2023年7月1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2、2023年9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13、2023年9月8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14、2024年7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5、2024年7月1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6、2024年7月31日,发行人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7、2025年7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8、2025年7月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9、2025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

20、2025年7月7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

21、2025年7月17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3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4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截至2025年7月31日16:00时止,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认购资金合计999,999,976.34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8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3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7月31日16:00时止,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树街支行开立的0200291429200030632号账户收到本次石大胜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保证金及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999,999,976.34元。

2025年8月1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8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8月1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9,999,976.3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830,46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0,021,01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52,148,494.71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规模从不超过199,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根据《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3,602,150股,即本次拟募集资金规模10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29.76元/股得到的股票数量(不足一股的部分向下取整)与60,804,000股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0,021,014股,发行规模为999,999,976.34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23,521,505股)。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7月24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人民币29.76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3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1.93%。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方案》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76.3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7,830,467.63元( 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169,508.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7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6,304,413209,999,997.036个月
2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6,304,413209,999,997.036个月
3李桂芳5,403,782179,999,978.426个月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235,664174,399,967.846个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00,03296,600,065.926个月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71,45068,999,999.506个月
7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1,26059,999,970.606个月
合计30,021,014999,999,976.34-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于限售期满后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5 年7月 23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在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首次报送《发行方案》《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后,有4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中。新增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陈学赓
4王梓旭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下,于2025年7月23日(T-3日)至2025年7月25日(T-1日)期间,共向213名(未剔除重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发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截至2025年6月30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后的

前20名股东),基金公司25家,证券公司26家,保险公司11家以及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131家。

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不包括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在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期间,即2025年7月28日上午9:00-12:00,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1份符合《认购邀请书》形式要求的《申购报价单》。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7家投资者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11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申购。具体申报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报价单
1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37.0021,000.00无需
31.0021,000.00
30.0021,000.00
2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37.2021,000.00无需
31.9921,000.00
29.7721,000.00
3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006,000.00
4陈学赓32.555,000.00
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4.135,000.00
33.426,900.00
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586,000.00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395,700.00
8王梓旭30.435,000.0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269,300.00无需
33.3917,440.00[注]
31.9920,742.00[注]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4.015,000.00无需
33.3112,700.00
31.6720,500.00
11李桂芳35.5318,000.00
31.6721,000.00
29.7621,000.00

注:经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第二档价格和第三档价格参与申购的产品“诺德基金浦江126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144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关联方,因此将对应产品的申购认定为无效申购并予以剔除,其中第二档报价剔除160万元、第三档报价剔除258万元,不影响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申购的有效性。

(九)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根据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31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7名,发行股票数量为30,021,0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6.34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价格 (元/股)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
1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33.316,304,413209,999,997.03
2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33.316,304,413209,999,997.03
3李桂芳33.315,403,782179,999,978.42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315,235,664174,399,967.84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312,900,03296,600,065.92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3.312,071,45068,999,999.50
7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11,801,26059,999,970.60
合计-30,021,014999,999,976.34

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

机构名称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RQF2011HKS011
企业类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资本HKD1,000,000,000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陈宁
住所、办公地址39/F, 0ne Exchange Square, Central, Hong Kong(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一座39楼)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本次获配数量为6,304,41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

机构名称星河证券有限公司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F2023HKS006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资本20,000,000港币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方志
住所、办公地址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402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本次获配数量为6,304,41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3、李桂芳

姓名李桂芳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身份证号码4224211955********

李桂芳本次获配数量为5,403,78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8层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5,235,664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900,03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6个月。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7TEBR4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泳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50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19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071,45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7、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49919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2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迪策润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宏兵)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3室(天津信星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194号)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湖南钢铁集团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1,801,26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二)

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核查,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和专业投资者Ⅱ,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本次石大胜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专业投资者I
2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专业投资者I
3李桂芳普通投资者C4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7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星河证券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李桂芳为自然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将本次发行获配的损益让渡至以上禁止类主体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彭奕洪、于冬梅

项目协办人: 黄晓乐

项目组成员: 马闯、王珏、王瑞、杨羚、宋成程、王肯、王煜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C座

电话: 010-88085779

传真:010-88085927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6号院润世中心2号楼b座18层电话: 021-20262387传真:021-20262099、021-20262054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陈益文、李诗滢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022

(四)

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朱建弟、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斌、许培梅、韩冰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电话:021-63391166传真:010-56730000

(五)

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朱建弟、杨志国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梅、韩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电话:021-63391166传真:010-5673000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北京哲厚27,202,56913.42A股流通股-
2石大控股16,851,1468.31A股流通股-
3融发集团15,201,0007.50A股流通股-
4开投集团15,201,0007.50A股流通股-
5东营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108,0642.03A股流通股-
6北京托普瑞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3,261,4371.61A股流通股-
7北京昕惟商贸有限公司2,680,6231.32A股流通股-
8北京铭哲恒达科技有限公司2,634,8911.30A股流通股-
9山东惟普新材科技有限公司1,999,9220.99A股流通股-
10东营市垦利区兴瑞通投资有限公司1,462,1000.72A股流通股-
合计90,602,75244.7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1北京哲厚27,202,56911.69A股流通股-
2石大控股16,851,1467.24A股流通股-
3融发集团15,201,0006.53A股流通股-
4开投集团15,201,0006.53A股流通股-
5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号投资计划6,304,4132.71限售流通A股6,304,413
6星河证券有限公司-永安中国机会投资5号QFII专户6,304,4132.71限售流通A股6,304,413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7李桂芳5,403,7822.32限售流通A股5,403,782
8东营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108,0641.77A股流通股-
9北京托普瑞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3,261,4371.40A股流通股-
10北京昕惟商贸有限公司2,680,6231.15A股流通股-
合计102,518,44744.0618,012,60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30,021,01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石大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系公司对主营业务的拓展与完善,是公司完善产业布局、夯实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合理、可行。本次募投项目陆续达产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除本次发行外,本次发行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类型,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

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黄晓乐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于冬梅 彭奕洪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陈益文李诗滢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声明仅供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许培梅 签名:

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冰 签名: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斌 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签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章)

2025年8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声明仅供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许培梅 签名:

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冰 签名: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签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2025年8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电话:0546-2169536

传真:0546-2169536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C座

电话:010-88085779

传真:010-88085927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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