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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授权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授权体系是指:
(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三)董事长对管理层的授权;
(四)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第三条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管理层对相关事项经营决策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关于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经营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六条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经营决策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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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对内投资(含新建、技改、搬迁等项目投资);
(四)提供财务资助(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七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经营决策权,但是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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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经营或者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经营决策权,但是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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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除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的经营投资决策事项外,其他经营与投资决策事项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章其他决策事项的授权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由管理层编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授权董事长在10%的范围内调整。具体调整由管理层书面说明原因,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完成情况提出公司年度员工奖励方案,提取数额及奖励办法(不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管理层研究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20%的范围内调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10%的范围内调整。年度财务预算指标调整情况需要在当年其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按照单个项目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如果是股东会决策项目,则授权董事会在10%的范围调整,授权董事长在5%的范围内调整。
(二)如果是董事会决策项目,则授权董事长在10%的范围内调整,授权总经理在5%的范围内调整。
第十六条由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而导致的公司章程的下列项目修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由管理层具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三)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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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由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提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包括本数,“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