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603022)_公司公告_新通联: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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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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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内部审计活动,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公司风险框架内,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之内;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机构在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独立于审计对象,在实施审计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对审计对象进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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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地监督和评价。

(三)审慎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职业的审慎态度,在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不对审计对象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给予绝对保证。

(四)效益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效率,合理配置审计资源,以增加价值为主要目标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属于公司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构建及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层级机构及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授权审核内部审计制度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条公司分管审计的负责人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同时也是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内审部门编制、岗位序列、人员任免、薪酬、考核、经费预算等日常人事、行政管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内审部门作为内设职能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通过持续的工作实践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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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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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权限:

(一)知情权。公司内审部门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按规定报送真实和完整的资料;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审部门职责相关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

(二)取证权。公司内审部门有权对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等;有权检查审计对象的记录、凭证和相关资料,并要求审计对象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确认;

(三)建议权。公司内审部门有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适当管理决策层及审计对象如实反映,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审计对象及时有效地进行整改,必要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四)临时处置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或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对相关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要求适当管理层予以协助;

(五)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授予公司审计部门其他必要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等,涉及公司业务、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系统等各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事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是指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有效性,重点关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

(二)财务和经济活动审计

是指审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包括:财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成本费用控制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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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公司经济活动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如采购、销售、投资等环节)。

(三)反舞弊审计

是指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重点领域(如采购、销售、资金管理)、关键环节(如审批流程、合同签订)和主要内容。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异常交易、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等潜在舞弊行为。

(四)合规性审计

是指检查公司及子公司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评估董事会、管理层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如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

(五)风险管理审计

是指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识别重大风险领域(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防范重大风险事件。

(六)专项审计

是指针对特定事项、项目或者资金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定期审计:包括对经营业务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的定期审计;

(二)事件审计: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离职审计,业务项目风险审计,业务项目结束审计等;

(三)专项审计:对专项内控制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定,经营业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四)审计调查: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复议、后续审计等阶段。审计处理和审计复议非必经阶段。

第二十一条审计计划是对阶段性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所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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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和安排。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风险导向原则,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作出审计项目安排。

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取证包括进点会谈、问卷调查、审计测试、提出审计发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步骤进行现场审计,并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向审计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据审计程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是根据审计计划对审计对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体现客观性、重要性、及时性原则。审计项目小组应于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陈述形式。

第二十五条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存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审计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督促审计对象进行整改,并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审计以及采取其他审计形式。特定事项经公司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审计。

第五章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高级管理层对审计报告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审计对象,依照有关规定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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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对象提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意见,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对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司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审部门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五)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公司可按照本制度规定,制订相关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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