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第八条原内容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修改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原内容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现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章程修正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