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持续督导期限届满,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保荐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爱普股份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 谭轶铭(021-52523303) 胡宇翔(021-52523198) |
三、爱普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3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733号 |
上市时间 | 2015年3月25日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爱普股份 |
股票代码 | 603020 |
法定代表人 | 魏中浩 |
董事会秘书 | 王玮华 |
联系方式 | 021-66523100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237,77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999,999.6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944,375.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055,624.42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0月 27 日全部到位,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会师报字[2021]第 10777 号)。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列席会议、发表核查意见、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爱普股份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爱普股份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培训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完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八、对爱普股份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爱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爱普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1,055,624.42元,于2021年11月到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90,048,787.67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58,949,601.97元(含利息)。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尚未完结的募集资金事项履行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持续督导期间内,爱普股份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谭轶铭 | ||
年 月 日 | ||
胡宇翔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 |
刘秋明 | ||
保荐机构: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