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603020)_公司公告_爱普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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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237,77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999,999.6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944,375.2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055,624.42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原则,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等方面对爱普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光大证券对爱普股份2022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光大证券已与爱普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核查了爱普股份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详见以下“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爱普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谭轶铭 胡宇翔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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