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收到传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弘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讯”)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涉及判决广东弘讯支付违约金1,04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0万元),改判支付违约金38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已根据一审判
决计提预计负债1,055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传票与应诉通知书,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大良土发中心”)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24年7月20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21)。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收到顺德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判决由广东弘讯向大良土发中心支付违约金1,045万元及受理费用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25年1月9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1)。
二、二审情况
广东弘讯不服一审顺德法院(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佛山中院的《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佛山中院已受理上诉案件,案号(2025)粤
民终4614号,并通知将于2025年
月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弘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的履约情况,导致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销售收入未达标和纳税额未达标不属于同一违约行为错误;
、即便不考虑前述两点上诉意见,一审法院也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履约程度,其酌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全额计提了1,055万元预计负债,对本期净利润与期后净利润无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