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黎晓光)
本人于2023年10月30日被选举担任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讯科技”或“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全面关注公司动态,主动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充足的时间出席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积极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或称“报告期”)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黎晓光,女,196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处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深圳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2019年获得司法部首届“司法为民好榜样”(仲裁)全国十佳第三名及2020年荣获司法部先进个人光荣称号;于2023年7月底退休,目前受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以及中国贸仲委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的客座教授,中国首席法务官研究院与中国法治企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2023年11月起任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会议和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方面的专业能力,审慎审议各项议案,独立、负责地发表审议意见。对参加的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均投同意票,具体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出席董事会的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
黎晓光 | 4 | 4 | 2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本年度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召开相关会议。本人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实际现场出席1次。参加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间,本人以独董的身份列席了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的审计沟通会议,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介绍,以及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内审及外部审计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IR电话、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向本人转述和交流。本人将建议及时反馈给管理层,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利用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等机会积极开展现场工作,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汇报,了解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法律诉讼情况。本年度本人利用法律专业背景,现场了解案情,为诉讼案件提供建议;深入参与到日常管理中,了解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方案。
公司积极配合独董的工作,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董的沟通交流,使独董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动态,并获取了充分的使之能够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完整提供会议材料,
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为独董正常履职提供完备的条件和支持。报告期内,公司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与上交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董事专题培训,及时转达监管机构发出的各类监管意见及新政策变动解读等,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和决策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本人发挥法律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慎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未达信息披露及董事会审议标准。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均公允反应了公司相关时点的财务状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摘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的监管规定,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酬金合理。
(四)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财务负责人的调整。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间无此类变更。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薪酬发放程序能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薪酬管理方案规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报告期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规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充分履行了监督职责,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各项经营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在经营管理、关联交易、内控规范以及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运行。
2025年,我将继续勤勉尽责地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严肃的督促与考察,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积极推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针对涉及到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与董事、高管进行充分商议和评估,提供客观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黎晓光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