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基本上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全面、准确、真实、客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我们同意公司作出的《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产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和各子公司临时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对姜羽琼女士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姜羽琼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羽琼女士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聘任第五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核,杨明敏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明敏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唐勇、刘榕、罗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