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武汉联明汽车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明包装”)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明投资”)发行股份购买联明投资持有的联明包装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述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