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不完善。部分项目立项、内核环节对立项委员和内核委员的利益冲突审查和回避审查不充分。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在部门设置方面严格分离。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检查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