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601991)_公司公告_大唐发电: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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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28

股东会议事规则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4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司、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单独或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审议批准相关的交易事项;

1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前述已明确股东会可予以授权的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条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

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不得对原提议作出变更;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出该请求股东的同意。

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出该请求股东的同意。

5.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视情况同时聘请公证人员或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聘请其他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四章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以及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召开股东会,应当在股东年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时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根据本规则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通知

适用本条规定。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本条款中的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1.应选出的董事人数在2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2.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3.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4.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6.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时,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均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及排序在其之后的中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另行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或《公司章程》第十九章规定的方式发出。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即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对外资股股东,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条件下,股东会通知可以采用公告于公司网站和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委托或者法人股东自身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自身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由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该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东,若是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认可的结算所,可授权其认为是适当的人士,在公司股东会上担任其代表人,但倘若获授权人多于一位,则授权书必须订明与其所获授权有关的股份种类及数目。上述获授权人,正如该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是公司个别的股东一样,有权代表该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条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七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且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如股东被要求放弃投票权或被限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违反该等要求或限制所投之票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按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时间起算。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的对外担保事项;

7.股权激励计划;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会议应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应就个别重大事项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相关类别股东会议召开及表决等程序参照本章股东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定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第六十三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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