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相关会计处理,并编制财务报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
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要求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截至2022年末,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数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5,039.26 | 125,175.21 | 135.9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24,493.15 | 124,823.01 | 329.86 |
盈余公积 | 218,714.17 | 218,700.04 | -14.13 |
未分配利润 | 1,217,042.23 | 1,216,859.59 | -182.64 |
少数股东权益 | 59,801.42 | 59,804.28 | 2.8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