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601989)_公司公告_中国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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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确保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及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合规、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调研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等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事后及时披露、公开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形成以责任部门为主,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参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探索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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