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601989)_公司公告_中国重工:中国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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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2年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以及《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2021年度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的情况。同意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控评价领导小组和内控评价工作小组能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客观地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规范、依据充分、结论客观,较好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4.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数额的确定合理考虑了相关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薪酬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5.对《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含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含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之间2021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均未超出股东大会确定的上限,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

(2)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2022年可能发生的

交易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往来系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并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其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8.对《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2年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2年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

(2)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4)公司已对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事项拟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

(5)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对《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风险处置的总则、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披露、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后续事项处置等,能够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我们认为该预案具有可行性和充分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10.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能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手持船舶合同未来净收汇及手持外币资金产生的不利影响。

(2)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方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低信用风险的外汇机构及财务公司。公司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风险管控机制和监管机制,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11.对《关于2022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述对所属子公司的担保,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上述担保所履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所述担保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对《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付向昭先生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付向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付向昭先生为董事候选人人选,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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