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等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落实,作出说明如下:
1.公司在2021年度内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74亿元的上限为所属子公司中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度累计提供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
33.74亿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13.66亿元,子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20.08亿元)。
2.公司在2021年度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上限为中国船舶集团向公司下属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提供融资担保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使用中国船舶集团融资担保额度等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
提供反担保1.08亿元。在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由于上述担保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前述担保为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