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主要风险包括:
开展集团内公司信贷业务风险;对外投资业务风险;金融市场同业间资金拆借风险;资金结算风险;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风险;信息系统管控风险等。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门、证券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在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
部门。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提请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和风险管理自我评估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合规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存款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
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
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