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联方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管的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和风险状况,其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风险承受水平可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系满足生产经营所必须,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