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27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章程修订前后对照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的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的组织研究讨论 |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公司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公司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章 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党支部委员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其他党员班子成员一般任委员。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 1 名。 第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公司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 |
础。第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依照规定对公司本部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
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对公司本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集体研究把关,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
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
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本部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公司本部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
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
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司本部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公司本部党的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支部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支部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本部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