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0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等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落实,作出说明如下:
1、公司在2020年度内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2.2亿元的额度
上限为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中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累计提供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54.13亿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38.08亿元,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16.05亿元)。
2、公司在2020年度内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上限,
为所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为所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提供反担保7.76亿元。在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由于上述担保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前述担保为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