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 1-2 |
关于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 | 3-4 |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9570号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核查证据,是中国重工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国重工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我们认为,中国重工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国重工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重工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以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说明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的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511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119.39 | 50,116.2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97,464.36 | -95,210.21 |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备注 |
营业收入 | 3,490,618.76 | 3,821,643.67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
其中: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 69,589.38 | 59,728.46 | |
2. 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 | |||
3.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3,307.42 | 19,183.12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72,896.80 | 78,91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