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601975)_公司公告_招商南油:招商南油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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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南油:招商南油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务”)的金融业务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下设风险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财务部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企业规划管理部。工作组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招商财务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招商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招商财务经营情况,并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招商财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招商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招商财务的财务报表,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招商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招商财务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招商财务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招商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招商财务存贷款期间,招商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招商财务出现违反《企业招商财务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招商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招商财务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招商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招商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招商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招商财务注册资本金的50%或者该股东对招商财务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招商财务的存款余额占招商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招商财务的股东对招商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招商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招商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招商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招商财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招商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

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招商财务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小组和招商财务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招商局集团公司请示。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必要时应要求招商财务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商财务的监督,提请招商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招商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适当调整在招商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招商财务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

消除,则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招商财务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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