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569.7468万元。' 第十九条将其中'现发起人持有26228.4042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2%。'修改为:'现发起人持有26228.4042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86%。' 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569.7468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6228.4042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5341.3426万股。' 二、在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该条之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需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三、原第五十九条变更为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后面增加以下条款,之后的原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 四、原第六十二条变更为第七十三条,在第七十三条后面增加一条,该条之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具体征集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原第六十五条变更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该条之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原第七十六条变更为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后面增加以下条款,该条之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增加或者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六、原第一百六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后面增加以下条款,该条之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第一百八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