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31日在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874,982,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董事长刘锡汉先生的委托,董事徐瑞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加坡分行')申请5000万美元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下关支行')开立以工行新加坡分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我公司向工行下关支行提供反担保。 1,874,982,8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第六条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418.9206万元。' 第十九条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394,189,20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874,982,8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建新律师、张新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