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601975)_公司公告_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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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3-26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25日在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083,757,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7%,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董事长刘锡汉先生的委托,副董事长朱宁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  2010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63,186,279.94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318,627.99元,加年初末分配利润494,074,999.24元,  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550,942,651.19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1,610,660,6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每10股送0.9股。预计分配股利161,066,067元,剩余389,876,584.19元转入下一年度。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截止2010年底,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1,724,690,098.25元。  以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1,610,660,6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1股,共转出资本公积1,143,569,075.70元。送股  和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899,189,206股,资本公积余额为581,121,022.55元。  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通过了《公司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50,515,7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系关联股东,没有参与此项议案的表决。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长航油运(香港)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购”的方式收购1艘32万吨级VLCC油轮的议案》  50,052,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7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6,5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系关联股东,没有参与此项议案的表决。  8.表决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1年度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1,083,757,7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建新律师、张慧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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