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经详细审阅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人出售3艘液化气船的议案》和《关于聘任2018年度年报、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招商局海通贸易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有利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石海运有限公司向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出售3艘液化气船,有利于推进公司运力结构调整。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决算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