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申请,于2017年2月27日发布《关于股票暂停转让的公告》(临2017—003),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股转公司申请并发布《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临2017—018),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并发布《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临2017—037),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并发布《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临2017—051),于2018年2月22日申请并发布《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临2018—008),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并发布《关于股票延期恢复转让的公告》(临2018-030),预计股票恢复转让日期不晚于2018年8月23日。
公司股票暂停转让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3月27日、4月12日、4月26日、5月11日、6月5日、6月12日、6月19日、6月26日、7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24日、7月31日、8月7日、8月14日、8月21日、8月31日、9月7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26日、11月2日、11月9日、11月16日、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8日,2018年1月5日、1月12日、1月19日、1月29日、2月2日、
2月9日、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3月29日、4月9日、4月16日、4月23日、5月2日、5月9日、5月16日、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6月20日、6月27日、7月4日、7月11日、7月18日、7月25日、8月1日、8月8日和8月15日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和4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的议案》等议案。2018年6月4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申请材料。6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重新上市申请文件补正通知书。6月21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补正材料。6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函[2018]616号)。7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申请的反馈意见》(上证公函[2018]0754号)。8月10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反馈回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积极与有关方面沟通,与各中介机构努力推进重新上市工作。鉴于该等事项无先例,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并获得股转公司批准同意,公司股票继续延期恢复转让,预计最晚延期恢复转让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
公司股票暂停转让期间,公司将根据重新上市申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转让日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次重新上市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
++iiH&,f/rt&"
++tv^#
"
fEl&
)r+rlfrFR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