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601975)_公司公告_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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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04-04-02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4 年3 月31 日,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以下简称油运公司)于南京签订了《机动船舶委托代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成品油销售协议》共四份协议,协议有效期均为一年。其交易标的分别为:(1)委托油运公司代理本公司的机动船舶管理;(2)委托油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船舶基地,油料加油、物料供应,通导、船舶配件供应,船舶的修理、洗仓,代收运费等后勤保障服务;(3)油运公司委托本公司经营其24 艘拖轮,由本公司统一与各炼油厂签订运输合同;(4)本公司凭借油品特许经营权,向控股股东销售一定量的成品油。 由于油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直存在,且本次关联交易主体和内容与以前年度相比,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在协议细节上有所调整。 以上关联交易业经本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油运公司的3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放弃了对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权。经初步测算,以上关联交易总额预计将达到5600 万元。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3.12 条的要求,此项关联交易尚需获得经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成立于1975 年,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国良,注册资本113,168万元,经营范围:长江、沿海及国际航线的石油及化工制品的专业化运输。2003 年末,油运公司本部总资产306,196 万元,净资产134,304 万元;200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4,133 万元,利润总额11,550 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船舶委托代管协议》 主要内容: 1、本公司将所属机动船舶的安全、技术和人教委托油运公司管理。 2、油运公司利用自己健全的组织机构,采取管理自己船舶同样的方法对本公司船舶进行具体分工管理,并对其管理行为和成果向本公司负责。 3、委托代管期间,油运公司应确保本公司船舶实现如下指标: (1)安全质量指标: 大及重大责任事故:0 件; 船舶安全面:≥92%; 货运赔偿率:≤0.25‰; 千人工伤死亡率:≤0.2‰; (2)船舶技术指标 船舶营运率:油轮96%,拖轮90.5%; 设备完好率:油轮95%,拖轮95%; 环保设备完好率:100%; 环保设备使用率:100% 4、委托代管费用:油运公司履行委托代管职能,并实现了上述各项技术指标,本公司向油运公司支付代管费550 万元。本协议有效期自2004 年1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 (二)《综合服务协议》 主要内容:(均根据市场同类价格测算) (1)油运公司利用自己的南京和武汉两个船舶基地,为本公司所属船舶提供运输辅助和生活设施服务。本公司向油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200 万元。 (2)本公司自行采购所需燃润料,油运公司利用其储油设备和加油设施为本公司提供加油服务。本公司支付燃润料送供费,以人民币80 元/吨计算。本公司所需物料委托油运公司进行采购并送供到本公司船舶,本公司按物料费的10-15%支付采购、供应和管理过程中的服务费用。外港供应时本公司另向油运公司支付运费。 (3)油运公司负责本公司通信导航业务管理和设备技术管理,通导设备的安装、调试、取证和维修,以及在油运公司范围内的有线和通信联络工作。本公司支付通信设备管理费(支付标准为27900 元/月)、导航设备管理费(支付标准为2600 元/月)以及相关维修、设备备件费等(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4)本公司自行采购所属船舶设备,并由油运公司负责送供到船舶,本公司按照设备价格的10-15%支付送供服务费;本公司委托油运公司采购零星配件并由油运公司送供到船舶,本公司按照所供配件价格的10-15%作为采购、供应和管理等服务费用。 (5)油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部分船舶修理服务。本公司向其支付修理费。 (6)油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部分船舶洗仓服务。标准为:驳船2-3 万元/艘,2400T 成品油轮1 万元/艘,5000T 原油轮9 万元/艘。 (7)油运公司为本公司代收运费。本公司按照规定费率(运输收入的2‰)支付代理费。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4 年1 月1 日起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 (三)《委托经营协议》 主要内容: (1)油运公司将所属24 艘拖轮全权委托本公司经营,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统一与各客户签订运输合同。 (2)本公司根据运输合同统一安排双方拖轮运输经营活动。 (3)运输收入汇入双方指定账户,双方按各自收到的运输收入开具收入发票。 (4)本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应保证油运公司运输船舶实现拖带货运量780 万吨,拖带周转量60 亿吨千米的预定指标,在指标完成的条件下油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委托经营费用20万元。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4 年1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 四、《成品油销售协议》 该协议仅对2004 年双方发生的销售交易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每笔交易双方另行签订购销合同。成品油销售价格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由油运公司在验收货物后30 日内将货款与运费一并付清。 本协议有效期自2004 年1 月1 日起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 (1)本公司可以利用控股股东完善的船舶管理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2)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确保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4)既保障了控股股东的油品供应,又为本公司创造了一定的油品贸易利润。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本公司与油运公司签署的《机动船舶委托代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成品油销售协议》。 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4 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实现与控股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存在一定数量的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对已到期的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进行了重新拟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主体和主要内容未变,具体细节有所调整。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委托油运公司代理本公司的机动船舶管理;(2)委托油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船舶基地,油料加油、物料供应,通导、船舶配件供应,船舶的修理、洗仓,代收运费等后勤保障服务;(3)油运公司委托本公司经营其24 艘拖轮,由本公司统一与各炼油厂签订运输合同;(4)本公司凭借油品特许经营权,向控股股东销售一定量的成品油。2004 年3 月31 日,公司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于南京签订了上述协议,协议有效期均为一年。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都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邵瑞庆 独立董事签名:吴建斌 独立董事签名:胡子祥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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