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执行全体股东和职工赋予的监察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四条 监事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正确地行使权力,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化、规范化。
第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分为书面会议通知和口头会议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指定专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
会通过,且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