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油5 证券代码:400061 编号:临2018—018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于2016年1月1日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41)。
自2014年末重整完成后,本公司全力夯实经营管理基础,财务状况持续向好,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原《金融服务协议》额度已经不能满足集团财务公司未来对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所需,经与集团财务公司协商,拟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姚平、李甄、李万锦、田学浩和余俊)系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没有参与此项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胡正良、刘红霞和张琦已事先审议、研究了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
的,对公司而言,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一般比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更为有利,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
单位:亿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上限 |
1 | 日终存款余额(不包括来自集团财务公司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 | 10 |
2 | 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和手续费) | 30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5月17日成立,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0号楼B栋15层1501号,注册资本人民币30 亿元。
本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同属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重新签订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重新签订的合同文本沿用原《金融服务协议》文本,交易的主要
内容和定价政策未发生变化,仅对存贷款的交易上限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服务项目
乙方将为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1、存款服务;
2、结算服务;
3、信贷服务;
4、票据服务;
5、外汇服务;
6、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
1、关于存款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2、关于结算服务:乙方免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境内结算服务,跨境及境外结算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及当地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收费水平。
3、关于信贷服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4、关于票据服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关于外汇服务:相关汇率将不逊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采用的汇率。
6、关于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