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货物运输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稳定运输货源,获得较高的经营效益。 一、合同概述 本合同由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于南京签署。经双方协商,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总量不低于100万吨的成品油运输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是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的派出机构,是中国石化分布在辖区内的大区销售企业之一。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提供给本公司总量不低于100万吨的成品油运量,本公司按照租家要求每月提供五至七个航次MR成品油运力。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运价支付运费,并承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与船舶运营有关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稳定货源、获得较高的经营效益,有利于深化公司与战略客户的合作。预计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可实现运输收入约1亿元,毛利润3000万元左右(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 1、如对方不能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运量,公司对应的运输收入将会受到影响。 2、油料价格上涨、船舶安全、运价波动等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