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利益。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提 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为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 通,并有权了解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并向董 事会提出续聘或改聘建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工作中检查公司报告期内部审计职能的实施 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 汇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本年度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履职情况 汇总报告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 通、协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