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目录 释义. 3 前言. 6 摘要. 7 一、长航油运基本情况. 8 (一)设立情况. 8 (二)股本结构. 8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8 (四)资产情况. 9 (五)负债情况. 10 (六)偿债能力分析... 11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12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12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3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5 (二)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17 五、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17 六、经营方案. 17 (一)调整优化运力结构. 18 (二)提高市场经营绩效. 18 (三)优化经营业务结构. 19 (四)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 19 (五)稳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9 (六)继续争取各方支持. 20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20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1 九、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1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21 (二)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22 (三)转让债权的清偿. 23 (四)破产费用的支付. 23 (五)共益债务的清偿. 24 (六)资产变价所得的分配. 24 释义 “南京中院”或“法院”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指自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长航油运”或“公司”指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油运”指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汇丰公司”指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北京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长航油运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在中证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航油运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普通债权” 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确认债权”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预计债权”指因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低于评估值所额外转入普通债权组并参与受偿的债权 “清偿”指一次性分配偿债现金、分期以现金方式支付偿债款项或以分配的股票抵偿债务 “现金清偿”指一次性分配偿债现金或分期以现金方式支付偿债款项 “财产变现价款”指处置变现长航油运合法拥有财产(在扣除必要处置费用、税费并按照市场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的所得 “评估机构”指为长航油运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4)335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 8 艘油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4)336号《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 4 艘沥青船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通评报字 (2014)308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 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管理人与评估机构共同出具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转增股票”指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长航油运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让渡股票”指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长航油运全体股东无偿让渡的股票 “重整计划的通过”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 鉴于长航油运受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长期亏损且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南京中院根据债权人汇丰公司的申请,于 2014年 7月 18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油运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具体负责长航油运的重整工作。 作为国内航运业有影响力的公众公司,长航油运的重整工作得到了南京中院的高度重视。本案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南京中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长航油运破产清算,管理人在南京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委托长航油运原经营管理层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职工及客户的稳定;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调查和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整理和披露、偿债能力分析和预测、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定、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召开等。 截止目前,管理人已完成对长航油运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对长航油运的整体现状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管理人在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长航油运的实际情况及对未来经营性现金流和债务承担能力的综合分析,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长航油运本次重整如能实施: 一、长航油运的法律主体不变,仍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票转让系统挂 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长航油运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4.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 162,921.08万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 部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三、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目前持有的长航油运股票,其中第一大 股东南京油运让渡其持股总数的 50%,共计让渡约 93,197.13 万股股票;其他中 小股东让渡其持股总数的 10%,共计让渡约 15,302.47 万股股票;全体股东合计 让渡约 108,499.59万股股票。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所对应的担保财产计划处置变现的,该财产变现价款 将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且管理人收到财产变现价款后由管理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分配。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就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由长航油运在十年内以现金方式分二十期清偿完毕,并就未偿还债权部分以 4.6%的年固定利率按季向债权人支付利 息。超出担保财产评估值(或实际变现价值)范围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债 权部分将获得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超过 5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 12.46%的比例 由长航油运在十年内分二十期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并就未偿还债权部分以 4.6% 的年固定利率按季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剩余普通债权,每 100元债权可分得 43.5 股长航油运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 2.3元/股。 六、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为相关债权人预留的股票、现金及由管理人提 存的分配款项,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全体普通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 正文 一、长航油运基本情况 (一)设立情况 长航油运原名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20号《关于同意组建南京水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南京油运作为主发起人、以募集方式于 1993 年 9 月 18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6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32 号和证监发字[1997]233 号文批准,长航油运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长航油运”,股票代码为 600087。长航油运经营范围包括全球航线的原油、成品油以及化工品、液化气、沥青等特种运输业务。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14年 7月 18日,长航油运的总股本为 339,418.92万股,全部为无限 售条件股份,股东总数为 12.13万户。南京油运为长航油运的控股股东,共计持 有 186,394.25万股长航油运股票,占长航油运总股本的 54.92%。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在全球航运市场运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受到油运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市场运价持续在低位徘徊、公司财务费用较高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自 2010起开始连续亏损,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 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长航油运股票于 2013年 5月 14日被上交所暂停上市,并于 2014年 6月 5日被终止上市。2014 年 8 月 6 日,长航油运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汇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向南京中院申请对长航油运实施重整。南京中院审查后认为,长航油运长期亏损且经营扭转困难,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 2014年 7月 18日,南京中院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 9-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汇丰公司对长航油运提出的重整申请。同日,南京中院作出(2014)宁 商破字第 9-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长航油运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长航油运账面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构成,其中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融资租赁船舶及自有船舶。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虽然计入公司账面资产,但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前,融资租赁的资产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由于进入重整程序后,上述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且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请取回租赁船舶,故在长航油运重整案中,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纳入长航油运自有的资产范围。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4)335 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 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 8艘油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4)336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 4 艘沥青船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通评报字(2014)308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4年 7月 18日为评估基准日,长航油运剔除融资租赁船舶后的账面资产总额为 14,048,031,284.97 元,资产评估总值为 6,076,084,562.47元,其中担保财产的评估值为 4,512,984,050.00元。 据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评估结论与账面值相比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长航油运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涉及对长航油运香港和新加坡两家子公司 的应收款项,由于两家子公司截止 2014年 7月 18日均已严重资不抵债,预计应收款的可收回金额大大低于账面应收的金额,导致该类资产评估价值减值较多; (2)长航油运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大幅减值的原因是,对被投资单位评估 后,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较账面价值大幅减少; (3)固定资产中的大量船舶类资产大幅减值的原因是,受到整个航运市场景 气度大幅下降、油轮行业一直处于低谷徘徊并持续低迷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船舶价格大幅下降,故发生较大幅度的减值。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14年 11月 3日,共有 9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12,061,668,562.30元,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6,662,976,664.62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 5,398,691,897.68元。 2.债权审查情况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南京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0,034,350,081.9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6,638,877,891.39元、普 通债权为 3,395,472,190.60元。 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南京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1,517,088,358.37元,共涉及 6家债权人,全部为普通债权。 3.预计债权情况 根据《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船舶资产变价方案》,拟进行处置变现的担保财产,如实际变现价值(在扣除必要的处置费用及税费后)低于评估值的,则评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的差额部分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并会相应增加普通债权组的金额。此部分预计债权全部为普通债权。 (六)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根据管理人与评估机构共同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长航油运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能够按评估价值 6,076,084,562.47 元变现,按照破产法规 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中的 4,465,288,849.12 元将优先用于偿还有财 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变现所得在依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后,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无担保财产总额为 969,714,960.37元。按 照普通债权总额 7,780,692,500.95 元(包括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 3,395,472,190.60元,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 1,517,088,358.37元,有财 产担保债权中未能就担保财产全额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的部分 2,173,589,042.27 元以及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追加申报的普通债权 694,542,909.71元)进行分配,长 航油运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2.46%,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项目清偿测算(单位:元) 评估资产值 6,076,084,562.47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4,465,288,849.12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295,464,211.13 减:职工债权 345,616,541.85 普通债权可分配财产 969,714,960.37 需偿付普通债权 7,780,692,500.95 普通债权清偿率 12.46% 2.实际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可能低于预估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长航油运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12.46%。但管理人认为,这一比例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长航油运实际破产清 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上述预测并不乐观。 长航油运如实施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前提,一方面为全部资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破产费用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长航油运的实际资产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长航油运如果破产清算,主要资产中的大量船舶将被迫同时进行变现。 考虑到市场承接能力有限,最终船舶的处置价值可能低于评估价值,而船舶成功处置所耗费的时间也将大大延长,由于在停船期间仍需要继续支付船舶管理成本,处置资产还会发生巨额的处置税费,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人清偿的资产价值进一步降低。同时,长航油运下属子公司主要围绕或依靠母公司开展业务,且部分公司已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预计子公司股权按照评估值变现的可能性较小。上述因素都将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实际效果,破产清算进程可能变得较为漫长,并进一步产生远超过预期的清算费用。基于以上因素,长航油运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实际清偿比例可能大幅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预计。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长航油运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长航油运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 0。为挽救长航油运,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中同时安排对长航油运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止 2014年 11月 11日在长航油运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2014年 11月 11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长航油运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股转增 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 162,921.08万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用于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转增后,长航油运总股本将由339,418.92 万股增至 502,340万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全体股东让渡股票 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让渡其目前持有的长航油运股票,其中第一大股东南京油运让渡其持股总数的 50%,共计让渡约 93,197.13万股股票;其他中小股东 让渡其持股总数的 10%,共计让渡约 15,302.47万股股票;全体股东合计让渡约 108,499.59万股股票(最终让渡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通过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实际划 转的数量为准)。 上述转增及让渡股票合计 271,420.67万股,将由管理人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并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分类及调整方案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6,638,877,891.39元,共计 8 家债权人。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已处置担保财产的变现结果及未处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则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有 4,468,242,849.12元可以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其余 2,170,635,042.27元 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需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债权人名称 有财产担保 债权金额 就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金额 转入普通 债权金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 2,508,585,356.76 1,877,957,250.00 630,628,106.7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26,181,381.31 555,768,000.00 370,413,381.3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531,566,070.99 314,295,750.00 217,270,320.9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930,632,774.04 294,443,500.00 636,189,274.0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492,433,064.54 406,384,762.18 86,048,302.3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487,006,273.82 347,946,750.00 139,059,523.8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533,411,682.99 442,385,550.00 91,026,132.9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29,061,286.94 229,061,286.94 - 合计 6,638,877,891.39 4,468,242,849.12 2,170,635,042.27 经调整,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可获得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预计为4,468,242,849.12元,该组债权按 100%的比例进行清偿。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的总额为 7,083,195,591.24元,共计 94家债权人。其中,已经南京 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3,395,472,190.60 元;已经管理人审查但尚未经南京中院裁 定确认的债权 1,517,088,358.37 元;此外,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获偿的 2,170,635,042.27 元债权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和受偿 方案接受清偿。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长航油运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12.46%。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航油运的实际情况,本重 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调整如下: (1)对每家普通债权人 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 100% 的比例进行清偿; (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5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 12.46%的比例由长 航油运以现金方式分期清偿;扣除以现金清偿部分的债权之后,剩余普通债权以长航油运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和股东让渡的股票抵偿,每 100 元债权可分得 43.5股长航油运股票,每股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2.3元。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按照上述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所对应的担保财产计划处置变现的,该财产变现价款将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且管理人收到财产变现价款后的 5 日内由管理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分配。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就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由长航油运在十年内以现金方式分二十期清偿完毕。长航油运应在每年6月及 12月的第 21日按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权,首期还款日为 2015年 6月 21日(具体每期偿还的比例及还款安排请见附表一)。同时,长航油运应当就未偿还债权部分向债权人按季支付利息,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 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30%计算,即以 4.6%的年固定利率计息。利息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算,由长航油运于每季度最末一月的第 21 日向债权人支付,首期付息日为 2015年 3月 21日。 在长航油运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担保财产评估值(或实际变现价值)范围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普通债权 已申报的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以下期限和方式清偿: (1)每家债权人 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长航油运自本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家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 12.46%的比例由长航油运从 2015 年第一季度起至 2024 年第四季度以现金方式在十年内分二十期清偿完毕。 长航油运应在每年 6月及 12月的第 21日按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权,首期还款日为 2015年 6月 21日(具体每期偿还的比例及还款安排请见附表二)。同时,长航油运应当就未偿还债权部分向债权人按季支付利息,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 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30%计算,即以 4.6%的年固定利率计 息。利息自 2015年 1月 1日起算,由长航油运于每季度最末一月的第 21日向债权人支付,首期付息日为 2015年 3月 21日。 (3)剩余普通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长航油运资本公积金转增和 股东让渡的股票进行分配,每 100 元债权可分得 43.5 股长航油运股票,股票抵 债价格为 2.3元/股。 (二)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在预计债权中,担保财产的评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的差额部分转入普通债权后,仍可要求长航油运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清偿。因此,需要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为预计债权预留 2,406.24万股股票,并在预计债权获 得最终确认后,将预留股票分配给相应债权人。预留股票在向相应债权人分配或提存之后仍有剩余的,将向全体普通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五、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长航油运支付破产费用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资金及股票,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长航油运的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的 变现资金及长航油运未来的经营收入等途径筹集; (二)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 增和让渡的股票筹集。 六、经营方案 自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乏力,中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油运市场需求增速降低,而与之对应的却是运力的大幅增长,供求失衡的矛盾十分突出,市场竞争惨烈,与此同时燃油等刚性成本却持续高位运行,直接导致了航运市场的危机。航运市场的极度低迷和超预期的延续导致长航油运进入破产重整,为使长航油运彻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轨道,公司管理层在深入分析调查行业及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结合长航油运实际情况,拟定如下经营方案。 (一)调整优化运力结构 依据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及新的公约、法规要求,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持续亏损和低效船舶资产采取剥离、出售的方式,止住持续的效益出血点,并确保在 2014年底前完成资产处置工作;对部分 MR船舶进行低硫油等技术改造,满足欧洲大西洋线等高品质市场的运营要求,提高船队的盈利能力;转变运力发展方式,通过船舶适时租进租出,减小市场波动风险敞口,进一步优化运力结构,增强船队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提高市场经营绩效 1.稳定内贸运输,努力提升市场份额。针对内贸原油市场逐步放开的形势, 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市场竞争策略和营销措施,充分发挥公司江海直达、内外贸兼营的优势,在稳定公司现有市场份额的同时,着眼于增量市场,努力提升沿海、海进江和海洋油市场份额,充分挖掘内贸运输市场效益潜力。 2.拓展 COA合同,确保MR船舶 TCE水平。在市场信用逐步恢复的基础 上,加强对大客户的营销,恢复、稳定和提高MR船队 COA合同比例,确保 COA比例不低于 50%;在立足远东市场的基础上,加大欧美、中东、印度和澳洲市场的运力投入,优化全球经营区域联动布局,高度关注南非市场解禁后非洲市场的营销和运力投放,全力提升外贸船舶的经营业绩,确保 MR船舶的 TCE在 1.25 万美元/天以上。 3.优化市场布局,稳定特种品船队业绩。化工品船队以国内 COA客户和 中高端货物运输为支撑,加大台海航线等优质市场的运力投入;气体船队以国内战略合作客户为依托,在稳定内贸运输的基础下,积极参与外贸运输,提高船舶效率,稳定和提升船队业绩。 4.严控成本费用,提高经营效益。通过优化采购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平台 操作、集中供应商评估的采购管理模式,严格控制采购成本;通过提高能效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严格执行船舶能效计划,控制燃油和港口费等航行成本;通过集中采购、修旧利废、压缩修期、使用国产化配件等措施降低修理支出,控制船舶修费;通过完善财务收支审批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压缩各项费用开支,控制期间费用,重整后公司管理费用同比压缩 10%以上。 (三)优化经营业务结构 结合公司自身资源条件,积极稳妥地开展外部船舶代管、船员劳务租赁和船舶燃油贸易等业务,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调整优化经营业务结构。同时,积极寻求发展其他与主业关联度高、周期波动小、资金需求低、现金流转快、盈利预期好的相关业务,减小航运市场周期波动的影响。 (四)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 遵循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价值创造为核心,以业务板块为主线的总体原则,实施体制机制改革。通过搭建航运经营、船舶管理、船员管理等专业分工平台,进一步清晰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同关系。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应的内部运作机制、用人机制、绩效评价和考核分配机制,优化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改革后岸基人员精减 20%以上,充分激发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的提升。 (五)稳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通过改进和完善流程、指标、定额、统计和信息化等基础管理,奠定公司精细化管理提升的基础;以提高内控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为载体,优化和完善各项活动的流程和作业标准,提升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和运行常态化的管理提升机制,保障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通过不断增强企业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和保障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六)继续争取各方支持 公司在自身采取措施、努力脱困解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寻求和争取外部支持。在集团的帮助下,积极争取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金的支持;继续争取集团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恢复、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实力;积极扩大对外合资合作,与客户建立长期共盈的合作模式;遵循“有市场、有效益、有能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谋划和制定“十三五”企业发展规划,抓住市场机遇,控制发展风险,促进公司重回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由长航油运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南京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长航油运应当于 2024年 12月 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在此期间内,长航油运及相关各方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长航油运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长航油运应于执行期限届满 15日前,向南京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南京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 人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以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2.债权人未领受的一次性清偿款项及抵债股票(包括为预计债权预留的股 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3.应当以现金方式分期清偿的各类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 金清偿,或者长航油运已经与债权人签署本重整计划后附的重整银团协议(见附件三)或按照同等条件另行达成协议就分期偿还的债权部分另行作出偿还安排的,由长航油运按照该等协议继续履行偿债义务,则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 12 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南京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上述监督期限内,长航油运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南京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南京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南京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1.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 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四)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转增及 让渡的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 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见附件五)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己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二)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一次性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或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一次性分配的资金和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的权利。重整计划执行人应当将提存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向全体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未清偿完毕的债权部分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上述提存的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抵债股票的权利。提存股票将予以处置变现,该部分变现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向全体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未清偿完毕的债权部分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如最终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或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仍未获确认的,为其提存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未清偿完毕的债权部分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与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将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该笔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将向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未清偿完毕的债权部分同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三)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 2014年 7月 18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四)破产费用的支付 长航油运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以及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长航油运及管理人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南京中院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的规定支付。 其中管理人报酬将由法院确定。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长航油运随时支付。 (五)共益债务的清偿 长航油运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长航油运随时清偿。 (六)资产变价所得的分配 根据长航油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船舶资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对长航油运自有的 12 条船舶进行变现处置。上述船舶中属于担保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上述担保财产的实际变现所得与评估价值存在差异的,则相应调整其所担保的债权应当转入普通债权的部分,普通债权的受偿条件和受偿方案不变。 其余船舶的变现所得,在扣除必要的重整费用后,向全体普通债权人按照其未清偿完毕债权部分的比例进行分配,并相应调减长航油运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当分期偿还的债权金额,普通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应获得的股票分配不做调整。 (以下无正文) 附件: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分期偿还明 细表;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债权分期偿还明细表;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银团协议; 四、关于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范本); 五、关于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范本)。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