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7 月 18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 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 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油运”或“公司”)重整一案。 2014年 11月 20日,长航油运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 324号油运大厦 16层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长航油运出资人组会议召开,会议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于 2014年 11月 24日向南京中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2014 年 11 月 28 日,管理人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14)宁商破字第 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 11 月 28日,南京中院依法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 9-4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长航油运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南京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自南京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的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待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和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划转完成后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四、风险提示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4)宁商破字第 9-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