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部分船舶资产变价处置有关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7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9-1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油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4) 宁商破字第9-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4年9月19日,长航油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船舶资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同意对长航油运自有的6艘VLCC油轮、2艘油船及4艘沥青船等12艘船舶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为:向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所设立的单船公司以船舶评估价格分别协议转让“长江之光”等6艘VLCC油轮;对另外2艘拟报废油船和4艘沥青船,由管理人统一进行公开变卖。为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在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变价方案》的规定,积极推进船舶处置工作,处置进展情况如下: 一、6 艘VLCC油轮 根据《变价方案》,公司已与买方NEW PEACE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公司就六艘VLCC油轮(“长江之光”、“长江之辉”、“长江之荣”、“长江之耀”、“长江之祥”、“长江之瑞”)签署了船舶买卖合同,转让价格为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4)335号《中国长江 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8艘油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8艘油轮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船舶评估价格(总额约为38,281.48万美 元)。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长江之荣”、“长江之瑞”、“长江之辉”、“长江之耀”四艘油轮已办理完毕交接及过户手续。 二、2 艘拟报废油船 根据《变价方案》,管理人对“大庆436”、“大庆437”两艘油船进行了公开变卖。经第一次公开变卖,最终香港大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控股”)中标购买“大庆436”船舶,购买价格为2,003万元人民币,高于中通诚出具的8艘油轮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船舶评估价格1,707.60万元人民币,目前公司已经 与大洋控股签订船舶转让协议。 此外,“大庆437”第一次公开变卖因仅有一名竞买人、且报价低于竞标底价而流标。鉴于“大庆437”将于今年11月5日到达船舶关期,如不尽快处置将大大增加处置成本、降低处置收益,因此,管理人积极寻找买方,最终与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船业”)达成买卖意向,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大庆437”油船,根据中通诚出具的8艘油轮资产评估报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70.7 万元人民币,高于中通诚出具的8艘油轮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船舶评估价格1,060.70万元人民币,目前公司已经与中港船业签订船舶转让协议。 三、4 艘沥青船 管理人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和2014年10月24日两次在长航油运官方网站和南京船舶交易市场网站公开发布了4艘沥青船(“龙洲”、“凤洲”、“宝洲”、“江洲”)的竞买公告,但截至两次公告期届满,均无竞买者提交申购申请。2014年11月18日,管理人继续在长航油运官方网站和南京船舶交易市场网站发布公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公司自有4艘沥青船。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