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 7月 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 9-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油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做出(2014) 宁商破字第 9-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4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江苏省南京市双门楼宾馆钟山厅召开,会议议程如下: 第一项:核查债权。截至 2014年 9月 12日,共有 9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有效申报了 99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 11,253,108,246.87元,管理人对申报债 权依法登记并严格审查。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完成上述 99 笔债权的审查确认工作,初步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0,034,450,081.99元; 第二项: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项:审议表决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议事规则及债权人会议委托债委会权限的提议; 第四项:管理人报告重整工作; 第五项:审议表决长航油运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项:审议表决长航油运部分船舶资产变价方案。 本次会议形成以下三项决议: 1、表决通过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议事规则及债权人会议委托债 委会权限的提议; 2、表决通过长航油运财产管理方案; 3、表决通过长航油运部分船舶资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