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2014年 7月 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油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做出(2014)宁商破字第 9-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开展重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九条之规定,重整期间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对外借款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管理人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发现公司运营资金严重短缺,大量船舶因无力支付经营资金被迫停航,加剧了公司的亏损。为防止公司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经报请南京中院许可,管理人于 2014年 8月 7日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长航集团”)签订借款协议,向中外运长航集团借款 5亿元,用于公司重新启动停运船舶,恢复运输生产经营。 2.关联关系的说明:中外运长航集团间接持有长航油运 54.92%的股权,是 长航油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借款已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南京中院许可。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号金运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赵沪湘 企业注册号:101700 注册资本:745985万元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综合物流的组织、投资与管理;船舶制造与修理;海洋工程;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借款币种及金额:借款人民币总额 5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 2.借款利息: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中外运长航集团不收取任何利息及/或费用。 3.借款用途:上述借款作为维持长航油运继续营业所需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停航船舶的启动资金、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其他经营所必须的资金。 4.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每一笔借款实际汇至管理人账户之日起的 12 个月。 四、借款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借款 5亿元,以尽快启动停航船舶,恢复运输生产经营,保障重整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本次借款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整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的支持,有利于帮助公司尽快启动停航船舶,保障重整期间的正常运营,防止公司亏损的进一步扩大。 五、备查文件 管理人与中外运长航集团签署的《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