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8 月 8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作出 (2014)宁商破字第 9-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 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向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24号油运大厦 6层债权申报室;邮政编码:210;联系人:闫景晟、金珊;联系电话:025-58586012、025-58586793、13811734176、18752002448)申报债 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4 年 9月 19 日 9 时 30 分在南京市鼓楼区双门楼宾馆中山厅(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5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4年 08月 08日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刊登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