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本案所处的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 2014 年6 月 5 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为最后1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我公司违反外汇贷款合同约定为由,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案件号为(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58—64号共7份。本案各方当事人包括: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宁 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余俊 职务:总经理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8,4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1,093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共计472,794.45美元(暂计至2014年5月20日);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42万元; 4、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或其他费用。 《起诉状》所载的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7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分别为:2013年4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087、2120201301100000088和2120201301100000089的外汇贷款合同;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102和2120201301100000103的外汇贷款合同;2013年12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159的外汇贷款合同;2013年12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160的外汇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合计8,400万美元,借款期限一年,自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计算,至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3个月美元LIBOR+3%。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最后一笔付息日为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被告一应于最后还款日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 2013年4月——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7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原告提供担保。 原告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全部贷款。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支付当期利息;且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120201301100000087、2120201301100000088和2120201301100000089的三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到期本金共计3600万美元;另外被告一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贷款合同第二十一条,构成外汇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被告二为被告一借款行为的连带担保人,应为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